汤蕾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取消农村公路养护“7351”县级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是中央车购税,每年我厅将公路建设的相关资金安排给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统筹用于全省公路建设。建议独山县按照公路建设的有关程序将相关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纳入全省公路运输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和支持,届时省财政将积极配合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2、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黔东南、黔南、黔西南自治州交通建设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5〕13号)指出“坚持高速公路资本金省、地共同筹措,由三州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总投资的20%,其余资本金由省级承担,按照现行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逐年解决。待省政府批准确认省财政交通结余资金后,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交通结余资金用于支持三州交通建设发展。”我厅将积极落实,按规定执行。
3、根据《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规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投入应主要由县级政府投入。
4、省级财政已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26号)精神,设立小康路奖补贴息资金,独山县可根据小康路建设情况的按规定申请奖补(贴息)资金支持。
5、按照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92号)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将积极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争取中央车购税资金,支持包括独山县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