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9号建议的答复

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5-05-18 10:58 字体:[]

刘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涉及财政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重新修改黔财采(2006)42号文,根据贵州的经济发展情况全面提高采购限额标准,使采购标准和当今的经济建设相适应”的问题

  2006年,我厅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情况,结合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参照部分省市标准,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财采〔2006〕42号,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以来,对扩大我省政府采购范围、提高采购规模、增强采购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厅已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及周边省、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3年完成《贵州省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修订稿上报省人民政府,至今未得到省政府批复。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今年我厅准备在充分调研地、县和外省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于下半年草拟《贵州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修订稿重新上报省人民政府,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此项工作已列入我们今年的工作目标 )。

  二、关于建议“取消政府采购标准中的工程类限额,工程建设类招标限额和范围直接执行贵州省政府2010年116号令”的问题

  为使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和范围与贵州省人民政府116号令规定的招标限额和范围相互衔接,省财政拟采纳此项建议,并在新修订的草拟稿《贵州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予以明确。

  三、关于建议“取消各级政府层层加码的限额标准,在全省一律执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问题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样,一部分省区的地、县也制定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便于全省统一管理,在新修订的草拟稿《贵州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建议:“取消各级政府层层加码的限额标准,在全省一律执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