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
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黔财库〔2022〕22号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一、招标方式
公开发行的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及“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首次招标标的为利率,续发行招标标的为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债券发行价格,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发行价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招标标的为利率时,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个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6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曲线中,相同待偿期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2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招标标的为价格时,一般债券续发行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和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与市场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通知中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限额按协议执行,单个承销团成员总投标额不得超过100%,其中每个承销团成员单一标位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额原则上为0.1亿元,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当期债券发行量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则所有投标量全部中标。
(二)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标工作结束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债券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承销团成员中标后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其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柜台发行为招标日后第4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贵州省分库。贵州省财政厅于债券登记日(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柜台发行为招标日后第5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如贵州省财政厅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可顺延后续业务处理时间。
如贵州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贵州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贵州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部分,贵州省财政厅将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五、应急处理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贵州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贵州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贵州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渠道,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2×年×月×日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六、分销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七、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协议履行情况,将作为考评、增补、退出以及选取主承销商的重要依据。
(二)为加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确保债券发行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审计厅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三)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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