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由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月2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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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死亡)12720元/人/年 、 (伤残)55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由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月2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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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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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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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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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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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由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月2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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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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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10元/人/月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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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夫妻年满60周岁,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
30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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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法定监护人 |
每名监护人,每月补助400元,每年最高补助4800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
按《贵州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黔发改社会〔2021〕1002号)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支出责任划分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市、县分别按照6.5:1.4:2.1的分担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定期发放 |
每季度发一次 |
季度考核完成后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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