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库〔2019〕3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自治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政府财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省级部门。省级各部门(单位),即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试点地区。各市县财政局及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乡镇按管理体制并入所在市县编制。
二、工作内容
(一)省级部门(单位)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省级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附件2)规定,编制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省级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二)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8年度本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附件3)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并编制本级政府2018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乡镇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综合财务报告并入所在县(市、区)统一部署编制。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时,暂不要求填报财务报表中的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试点省级部门(单位)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抽调有关方面业务骨干,组成相对固定的工作班子,按照《贵州省2019年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工作方案》(附件4)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做好上下级财政部门、同级预算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及时反馈编制工作进展情况,交流遇到的难点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经验。各市(州)财政局应在6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开展培训,加强指导。省级部门(单位)及市(州)财政局由省财政厅从6月17日起负责组织培训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应积极配合省财政厅、软件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在自行开展培训,按工作进程,在6月30日前召集本级预算部门参加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并对预算单位采取点对点指导,以保证编制工作质量,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清查资产负债,规范会计核算。省级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和试点地区预算单位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加强账务核对,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试点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政府债务等资产负责的核算,做好相关对账工作;要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四)认真编制,保证编报质量。各省级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各预算单位应按《部门财务报告数据准备清单》(附件5)提前做好数据准备工作,确保编制数据完整,过程高效。
(五)做好总结,按时报送。
1.省级部门(单位)由省财政厅组织现场完成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时间另行通知),并于7月31日前将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2.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自行决定编制方式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并于7月31日前由市(州)财政局将2018年度本市(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所属县(市、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六)组织会审,按时报送。省级在收齐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财务报告后,于8月5日至9日,组织抽调有关业务骨干对财务报告进行会审,在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交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及工作总结。
(七)联系方式。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国库处联系,联系人:冉珉、王婧,联系电话:0851-86824263、86823210。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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