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7891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3-01 | |
文 号: | 财建[2016]3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
财建[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鼓励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政策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从0.2元/立方米提高到0.3元/立方米。同时,根据产业发展、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变化等,财政部将适时调整补贴政策。
二、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执行。
财政部
201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