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8773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3-09-09 | |
文 号: | 626120130909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