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835号建议的答复
黔财议复字〔2026〕73号
冉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情况
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20:80调整为40:60。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印发了《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财综〔2018〕1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省以下的分享比例由原来的50:12.5:37.5调整为50:10:40,将财力适度让渡给市县级。
二、关于“明确市、县最低分成比例”的建议
(一)现行分成比例严格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与我省实际支出责任高度匹配
经统计,2022-2025年省本级矿业权出让收益入库43.88亿元。安排自然资源方面地质勘查、地灾治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省级专项资金49.9亿元。由此可见,虽然省本级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为50%,4年来省本级仍处于净投入状态。这充分印证,全省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矿产资源领域绝大部分核心支出均由省级财政统筹全额承担,市县实际承担的直接支出占比极低。省级财政不仅保障了磷、铝土、煤、锰等省级权限矿种的大规模地质勘查投入,推动实现了资源储量大幅提升和增储上产,还统筹承担了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修复工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市县无力独立承担的刚性支出。同时,现行分成政策已经执行近9年,保持政策稳定延续,是保障财政收入预期平稳、各级预算规范执行的重要前提。
(二)相较部分富矿省份,我省现行分成比例已显著向基层倾斜
2023年4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延续原分成比例,继续按照40:60执行,地方分配比例由各省自行确定。办法出台后,部分富矿省份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了中央分成后地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陕西省省以下分享比例为60:20:20;山西省省级出让矿业权省以下分享比例为80:10:10;辽宁省省以下分享比例为50:30:20。调整后上述省份矿业权出让收益省级分享比例基本高于我省省级比例50%,而县级分享比例均低于我省。
三、关于“规范专项用途管理”的建议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财综﹝2023﹞10号)及我省配套实施细则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地质勘查投入、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矿产资源领域重点工作。保持现行省级合理分成比例,能够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统筹调控职能,集中资金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若提高市县分成比例,将影响省级对全省矿产资源领域重点工作的资金调控保障能力;同时部分市县存在将资金统筹调剂用于其他用途支出的风险。
综上,我们认为,现行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以下50:10:40的分成比例,是综合考量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入格局、各级政府履职需求、财政统筹调控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科学确定的,运行平稳有效,暂不宜进行调整。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2026年5月27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