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5007号提案的答复

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50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6-07-03 16:24 字体:[]

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5007号提案的答复

黔财提复字〔2026〕35号

张海学、夏永忠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水质补偿机制的提案》《关于建立清水江(沅江)跨省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断面水质补偿考核目标”建议的答复

2023年,我省修订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黔府办发〔2023〕23号),全面实施省内八大流域横向生态补偿,2024—2025年全省生态补偿资金共计2.62亿元,其中省级补偿市(州)0.84亿元,市(州)间相互补偿1.78亿元。2024—2025年,全省119个国控水质断面水质优良率达98.3%以上,无劣Ⅴ类水质断面,23个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保持100%。为进一步优化补偿断面设置,2026年,我省将结合国家“十五五”断面设置和考核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水质补偿断面,目前,该项工作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有序推进。

二、关于“拓展补偿资金筹措保障渠道”建议的答复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注重激励、强化约束的原则进行分配,参照财政部办法,结合我省实际,选取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县域内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县域内考核断面涉及的流域面积等因素测算分配,用于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省级财政分配下达到县(市、区、特区),由相关县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2025年,下达黔东南州各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1.85亿元,较上年增加0.58亿元,总量和增量在全省9个市州中均排名第2位。因此,黔东南州可压实市(县)流域保护与治理责任,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三、关于“高位推动,建立跨省协商与协作机制”建议的答复

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积极对接湖南省财政及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两省共建沅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意向,湖南方面表示初步认可与支持,并商请我省牵头起草《沅江流域黔湘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目前,两省已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为后续会商洽谈奠定了基础。

四、关于“科学设计,构建水质—水量双补偿机制框架”建议的答复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借鉴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成熟经验,全面梳理沅江流域黔湘出境(交界)区域国控断面基本情况,调取分析2021年—2025年有关断面月度水质监测数据。经综合研判流域水文特征,拟将清水江金紫、舞水鱼市等国控断面作为核心补偿断面,将水质类别作为补偿要素。同时,鉴于总磷是制约该流域水质类别的主要管控因子,在设定水质类别补偿的同时,拟探索将总磷浓度作为特征污染因子单项纳入补偿要素,构建“水质+特征因子”的双补偿模式,提升补偿的针对性。目前,我省已初步起草《沅江流域黔湘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下一步将征求湖南省意见建议。

五、关于“量化标准,实施精准核算与动态管理”建议的答复

《沅江流域黔湘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补偿基准。根据断面水质目标要求及两省协商情况,设定断面水质与总磷年均浓度补偿基准。二是实施补偿与清算。对水质及总磷年均浓度稳定达标的,由湖南省支付相应生态补偿资金;若水质及总磷年均浓度不达标,由我省支付相应生态补偿资金。每年年终核算,次年完成资金划转,并建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仲裁的争议解决机制,确保核算精准、执行规范。

六、关于“规范运作,强化资金监管与综合效益”建议的答复

初步起草的补偿协议明确,补偿资金用于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两省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行流域上下游环境污染应急联动,协同开展沅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在后续工作中认真研究你们提出的建议,积极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创新实践,大力推进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持续筑牢长江上游水环境、水生态安全屏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26年6月22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