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014号建议的答复
黔财议复字〔2026〕79号
陈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非建制区自主申报专项债券助力安顺航空产业城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专项债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赋予非建制开发区一定的专项债券项目独立申报资格”方面的答复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2023年,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财预〔2023〕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设立开发区的政府严格落实债务管理主体责任,开发区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债务。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的项目,由设立开发区的政府统一申请。因此,非建制开发区申报专项债券,建议由设立开发区的政府统一申请。
二、关于“在确定年度专项债券支持重点和额度分配时,对非建制开发区的‘六大产业集群’项目予以倾斜”以及“建立省级层面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非建制的开发区申报专项债券项目的辅导与支持”方面的答复意见
我省专项债券资金分配主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需同时满足市、县申报专项债券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等前提条件,同时,在财政部下达我省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综合考虑上一年度本地区债务还本付息等因素,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近年来,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地方储备并申报专项债券,在审核过程中加强与申报地方、单位的沟通对接,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后续,省财政厅将持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指导非建制开发区储备并申报专项债券项目,提升项目储备质量,并在财政部下达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2026年6月30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