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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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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

承销团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为做好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考评工作,强化考评结果应用,不断优化提升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发行承销能力水平,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近年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特此通知。


2022830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考评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促进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健康可持续发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财政厅依据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相关制度规定对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的考评管理。

第三条  承销团成员考评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财政厅采用综合评分方式,从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投标、承销个方面,对承销团成员进行考评。

第五条单项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别为:

)投标类指标(权重25%

1.投标参与度指一个时间段内承销团成员债券投标量占发行量的比重情况。权重为15%。该指标主要统计、对比承销团成员各只债券的投标量。

2.投标准确度指一个时间段内承销团成员债券中标量占投标量的比重情况。权重为10%。该指标主要统计、对比承销团成员各只债券的投标标位区间分布和理性投标情况。

)承销类指标(权重75%

承销类指标,指一个时间段内承销团成员累计承销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含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总金额。权重为75%。该指标主要统计、对比各承销团成员的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

第六条考评所需相关数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提供。

第七条贵州省财政厅按期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布考评结果。

第八条贵州省财政厅根据发行工作需要和考评结果,动态调整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考评排名明显落后于其他主承销商及承销团一般成员、未有效发挥承销主力作用的,贵州省财政厅将取消其主承销商资格,调整为承销团一般成员。

第九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91起施行。执行中各承销团成员如有问题及时向贵州省财政厅反馈,贵州省财政厅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考评

综合评分指标表

评分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投标类指标

25分)

投标

参与度

15

贵州省财政厅根据一个时间段内承销团成员债券投标总量占发行总量的比重情况进行评分。主承销团成员及一般承销团成员承销协议约定最低投标限额为,主承销团成员不低于13%、一般承销团成员不低于2%。如承销团成员投标总量占发行总量的比重达到协议约定最低投标限额,则评为满分;未达到协议约定最低投标限额的,根据计算所得的比重进行排名,名次由高到低依次扣减1分,最低分0分。未参与投标的计0分。

分承销团成员类别进行考评。投标类指标按单只债券评分后进行综合评分。

投标

准确度

10

贵州省财政厅根据一个时间段内承销团成员债券中标总量占投标总量的比重情况进行评分。承销团成员投标准确度得分=(承销团成员在该时间段内债券中标总量占投标总量的比重÷该时间段内的承销团成员债券中标总量占投标总量的最高比重)×10

承销类指标

75分)

承销

金额

75

贵州省财政厅根据一个时间段内承销团成员累计承销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含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总金额进行评分,承销团成员承销量得分=(承销团成员在该时间段内承销总量÷该时间段内的承销团成员最高承销总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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