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黔财库〔2022〕23号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49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由贵州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等事项。本办法不适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指贵州省人民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指贵州省人民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四条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遵循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 对年度已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贵州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开展续发行。续发行招标日当日,原债券停止交易一天。
第六条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后,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七条 采取公开招标发行的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贵州省财政厅合理确定。
第八条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限额管理,在财政部下达的限额内,分批发行。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九条 贵州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和调整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负责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工作。
第十条贵州省财政厅与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贵州省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一条贵州省财政厅充分结合项目周期、债券市场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期限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结构。一般债券按均衡原则确定期限结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对项目期限超出按规定可发行债券期限的,可在同一项目周期内以接续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十二条 经贵州省财政厅委托,按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十三条 贵州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做好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披露,发行前信息披露,发行结果公告,以及还本付息、跟踪评级等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贵州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组织招标工作,包括“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及“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发行现场管理工作按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贵州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团成员通过该系统在规定时间报送投标利率及投标额,按照《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贵州省财政厅可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业务规程》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十六条 招投标结束后,贵州省财政厅于招标当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发行结果。
第十七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柜台发行为招标日后第4个工作日)为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八条承销团成员应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足额缴入国家金库贵州省分库。
第十九条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按照《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第二十条 贵州省财政厅按1年期、2年期、3年期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0.4‰,5年期、7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0.8‰,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承销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贵州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承销手续费拨付。
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柜台发行为招标日后第6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为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15年期和20年期、30年期等。其中,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15年期、20年期和3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登记服务费、还本付息兑付手续费标准按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参考价格折成的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贵州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或收益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计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七条 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手续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或收益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指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贵州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柜台发行为T+4日),指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贵州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柜台发行为T+6日),指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指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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