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直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严格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合作办学中教育收费相关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禁清单之外违规收费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文件规定,公办教育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立项审批权限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地方各部门无权自行设立和审批收费项目。根据2017年财政部全国“一张网”的部署,我省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应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进行执收。未列入《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公民个人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目前,目录清单中我省执行的教育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育考试考务费等。
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公办学校等教育部门是教育收费的执收主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进行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规定,公办学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收费职能委托给企业或民办学校,严禁在合作办学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由企业或民办学校代替公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对于合作办学中存在的协议分成行为,应由公办学校通过教学经费支出等方式向合作方支付,禁止在缴入财政之前私自分配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办学校在收取教育收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相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以票控收,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严禁合作办学中企业或民办学校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相关费用。
三、严格规范公办、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一)严禁以改革为名变相提高或擅自提高学费标准。公办学校不得变相以企业或民办学校等名义高收费;企业或民办学校不得向公办学校在校生收费或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学费等。
(二)严禁民办学校以合作办学名义到公办学校或其他学校乱收费。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2133号)执行。民办学校收费实行登记和公示,民办学校登记和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仅限于向本民办学校的学生收取。
(三)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任何费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确需向合作方支付成本费用的,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学校从生均拨款或学费收入中支付相关费用。
四、工作纪律及要求
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应及时对照自身教育收费收缴流程,对违反非税收入收缴规定、票据使用规定、非税收入分成规定等情形立即进行整改,切实规范合作办学中的教育收费收缴工作,杜绝违规收费行为。
对推诿责任、拒绝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违规情形,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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