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政府非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调减征收标准
字号:

财政部近期印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一是2019 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调减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根据授权,省财政厅经与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下发《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非税〔2019〕22号),明确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二是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民航发展基金中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三是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养范围的试点企业可按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关减免优惠政策,预计今年可为我省社会和企业减负8800万元以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