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韵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99号海尔国际广场8栋12层9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2023年新冠核酸检测及疫情防控能力提升采购项目二(设备购置)(1包)”(项目编号:GZWH-2023-25120(P52000020230006TN))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武汉韵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捌仟叁佰陆拾圆陆角肆分(¥ 38360.6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1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贵州省财政厅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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