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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财监〔20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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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家兵 

身份证号:520***********4736

地  址:贵州省盘州市鸡场坪镇水井洼村三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贵州省财政厅组织检查组对贵州博源恒晟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你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情况下冒用其他资产评估师的名义从事涉及(黔恒晟评报字〔2022〕第008号)、(黔恒晟评报字〔2022〕第015号)和(黔恒晟评报字〔2022〕第056号)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定评估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贵州省财政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你规范从业,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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