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20〕6号
投诉人: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新隆沟社
法定代表人:安世兰
授权代表:牟恩嘻
被投诉人:贵州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都匀市西苑大厦12层C-2
联系人:王琳、赵迪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高新大道12
联系人:黄美操
投诉人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澜林”)因对被投诉人贵州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智诚”)就“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下半年采购南校区C4楼学生用床项目”(项目编号:GZZC(CG)2020-0317号,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贵州智诚及相关供应商四川省永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永亨”)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该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本厅认为:
该项目《采购文件》在“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参数响应以及样品展示分别设置了明确的评分标准,对于样品的评分标准分别是样品完整齐全、产品信息标识清楚和外观安全实用等三个方面,由评标委员会进行主观判断打分,而技术参数响应评分项属于技术部分的客观分,应当以供应商投标文件加盖公章的书面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因此投诉人混淆了样品评分标准以及技术参数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样品的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并无不妥。投诉人重庆澜林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重庆澜林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重庆澜林、被投诉人贵州智诚及相关供应商四川永亨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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