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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19〕15号公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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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9〕15号

投诉人:赣州市全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红金工业园长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钟利敏

授权代表:高彩红


被投诉人1: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

联系人:曾静


被投诉人2: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E栋13楼

联系人:李赟

投诉人赣州市全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标生物”)因对被投诉人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机电招标”)就“2018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二次)”(项目编号:0612-1840Y0490624,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1卫健委、被投诉人2广东机电招标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该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本厅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人全标生物认为开标、唱标环节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明知开标、唱标环节发生在2019年4月18日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7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该事项的质疑,该项质疑提出的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为无效投诉事项;且天添爱生物及福格森生物因质疑事项成立被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定为无效投标的行为并未损害投诉人的权益,不满足质疑投诉前提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开展评标活动的过程中,出具的《评标报告》对投诉人全标生物的评分汇总存在错误,但经评分修正,仍不影响各投标人最终的综合得分排名。投诉人全标生物的该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全标生物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全标生物、被投诉人卫健委及广东机电招标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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