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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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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6号

投诉人: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通达饭店7F)

被投诉人:贵州省百年招标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国际金融街2号9楼915

相关供应商:上海慧谷多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508号2号楼309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贵州省百年招标中心(以下简称“百年招标”)就“董家堰校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编号:BNZB-2016-GK5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于2017年2月4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贵阳三晖科技有限公司称:1.我公司最终报价为人民币1,789,470.00元,为最低报价,且提供设备及相关证明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评分标准。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使我公司的权益收到了严重侵害。请求:贵州省财政厅监督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参数及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审,是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厅认为:

根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投标供应商服务能力”第2项规定:“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二级建造师证书,或具备网络工程师高级认证证书,提供加盖认证企业公章的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官网链接截图佐证,得2分”,该项规定中明确了投标人可选择提供“二级建造师证书”或“网络工程师高级认证证书”的资质证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的“网络工程师高级认证证书”,并加盖了认证企业公章,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该项分值的扣分处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该项采购活动的评审人员在部分评审打分项上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已影响了中标结果,决定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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