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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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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2号

投诉人:贵州裕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尾芬

代理人:郑庆锋

地址:观山湖区小箐村第六砂轮厂

被投诉人1: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桂刚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号振华科技大厦28层

被投诉人2: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联系人:程先生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

投诉人贵州裕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省集成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XTC-1632180)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被质疑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质疑回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的副本,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经审查结束。

投诉人贵州裕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称:1.招标文件第四章三、样本和样品的表述中“供应商所投样品质量不低于采购人提供的样本实物且作为评标使用,中标后,是否作为正式生产用和验收的样品,由采购人决定”,因供应商需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样本”制作投标“样品”,采购人可提高生产及验收样品标准,故意刁难中标供应商,该内容设置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招标文件第四章四、样品提交及检测2、样品要求中规定“供应商须参照农业部2015年第2330号公告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和农办经[2016]2号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标准(试行)》相关要求以及采购人出示的农业部《证书》样本,制作贵州省集成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投标样品。印制标准文件中技术指标的具体参数未明确的,均按照《证书》样本制作投标样品”,本项目《证书》样本及配套检测识别工具已存在具体的制作商,且检测识别工具存在定制的属性,其他工具无法对样品进行识别,存在控标,该内容设置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3.招标文件规定由采购人统一提供防伪检测仪器,农业部未要求用什么检测仪器检测真伪,因防伪点和检测仪器是一一对应的,故招标文件该约定具有严重倾向性,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31.5防伪演示中要求包含特定的荧光纤维纸张,且这种荧光纤维纸张是专为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单独定制的,农业部并未有此规定,该内容设置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5.招标文件(三)技术参数评分附表(涉密部分)中“评标文件有争议时,以实物样本为准,实物样本有争议时,以评委中采购人专家代表的解释为准”,违反了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的规定。6.招标文件的合同范本(二)制作样本中要求,“权证必须适合高速打印机打印,确保每台打印机(不换针头)打印不低于1万本”,能否达到该要求,很大因素取决于打印机的质量和性能,该内容设置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和“(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7. 招标文件的合同范本(二)生产计划中要求,“乙方自行联系贵州省各县人民政府取得政府公章印模,所需时间不得成为延期交货的理由。”,因获取各县人民政府公章印模可能存在很多不可抗力因素,故获取时间不能确定,该内容设置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和“(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八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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