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20号
投诉人:贵州安防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乡大坝井村7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军
代理人:马学军
被投诉人1:贵州明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银海·元隆广场3幢806号
联系人:招标二部
联系电话:0851-86892151-808
被投诉人2:贵州大学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北校区
联系人:陈老师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恒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南侧慧华园
联系人:王兆生
投诉人贵州安防保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防保安)因对被投诉人贵州明诚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招标)就“贵州大学保安员安保服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GZMC-ZG20172031,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安防保安称:1.明诚招标组织专家重新对投标文件评审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安防保安于2017年8月3日递交质疑函,明诚招标项目负责人口头答复称,专家复议过程中已取消了安防保安少数民族地区加分。安防保安要求明诚招标出具书面质疑答复,截至递交投诉书之日安防保安尚未收到书面质疑答复。2.评标委员会无权对《招标文件》的评分要求做出修改,且该行为已超出评标专家的职责要求。根据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更正公告,原中标结果经过专家评审后已无效,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行为已超出专家评标权限。请求:维持原7月24日中标公告原中标结果。
经审查查明,本厅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本厅对本项目进行审查查明,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服务,而非产品,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安防保安“少数民族”的政策性加分,导致客观分不一致,其行为已经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本厅已另案对本项目作出废标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二:投诉人安防保安在质疑阶段并未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超越职责修改招标文件的评分相关要求的行为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已超出质疑范围,现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该项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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