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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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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18号

投诉人:北京华志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何胜军

代理人:邓小伟

被投诉人:贵州昱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富水南路196号全林广场C栋10楼2号

联系人:罗叶

相关供应商:贵州思索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84号(创新电脑城)

联系人:高国强

投诉人北京华志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贵州昱龙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就“贵州省农业大数据中心(一期)”(项目编号:YLZB2017/57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称:1.中标人贵州思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索电子)没有数据库、数据中心及大数据管理等类似软件开发业绩,投诉人质疑思索电子业绩证明文件作假,被投诉人没有进一步查明思索电子业绩证明文件的真实性。2.投诉人质疑思索电子因享受政策性加分,成为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没有对此进行核实。请求:验证思索电子业绩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希望贵州省财政厅能核实或者要求思索电子提供相关类似业绩文件;要求思索电子提供投标主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思索电子是否应享受政策性加分;排除质疑确认相关事实后,根据评标名次结果,重新确定评标供应商。

经审查查明,本厅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思索电子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四份业绩合同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业绩的要求,并据此给出相应得分;且思索电子于2017年7月11日出具《承诺书》,对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所提供资料的真实作出了承诺。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招标文件》“政策加分部分”规定的加分条件出自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 〔2014〕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的规定,15号文中对“投标主产品”要符合“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待遇的省份”的条件,服务类项目是不存在“原产地”的,“投标主产品”适用的是货物类项目,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给予中标人思索电子在该项上加分,不符合15号文规定的加分条件,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

综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给予中标人思索电子在政策性加分上加3分,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其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该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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