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10号
投诉人:贵州艺信文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干平路鸡窝冲山水黔城一组团5号楼(5)1单元11层1号房
被投诉人1:贵州桦利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麒龙CBD中心B2座8楼
被投诉人2:贵州师范大学
地址:贵阳师范大学花溪校区
投诉人贵州艺信文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信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贵州桦利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利公司“)就“贵州师范大学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音乐实训教学平台进口三角钢琴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编号:HLCG16-021,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于2017年3月21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艺信公司称:1.招标文件中货物技术参数从1.2至1.7项中的要求,完全是为施坦威牌型号D274的量身定做,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2.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第2项产品质量及综合性能评价的标准模糊,不利于公平公正评标。请求:1.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文件编制;2.不得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厅认为:
一、投诉人投诉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六章1.2-1.7项技术参数指向施坦威品牌的证据不足,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限定或指向特定品牌,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条第2项“产品质量及综合性能评价”的设置未将分值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本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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