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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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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9号

投诉人:贵阳黔灵反光标牌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宅吉路413号

被投诉人1: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园林路116号

被投诉人2:贵州德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1区财富广场七号楼七楼

投诉人贵阳黔灵反光标牌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灵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就“车辆号牌制作供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JZB[2016]-101K,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于2017年2月22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黔灵公司称:1.被投诉人回避对投诉人所提出招标数据失实原因及理由进行答复(本次项目中共六类号牌一起组织的招标,招标文件按照六类号牌的单价简单合计,采取算数平均法作为评标价格进行价格分值的评议,而未采取各类号牌采购所占比重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评标价格错误,导致了招标数据失实,实际采购价格及金额超过本次采购预算)降低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致使财政资金造成巨大损失外,同时也伤害了我公司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厅认为:

一、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投诉,没有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其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提起投诉条件,驳回投诉。

二、该项目采购预算已经落实,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限定了六副号牌的总预算单价作为投标报价计入评分,该项目中标人的中标价并未超出《招标文件》六副号牌的总预算单价的规定,投诉人测算的中标人超出该项目总预算的推断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三、被投诉人已经在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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