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黔财采〔2018〕5号
贵州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贵州慧智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小河巷21号3单元8层13号(市府社区)
联系电话:15285524645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当事人贵州慧智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智世纪)于2017年12月15日参加“贵州师范大学面向大型考试的无线传感网络平台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RCGY-黔财2017013)(以下简称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按照规定采购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采购人同意,确认慧智世纪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为178万元。经核实确认,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慧智世纪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现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贵州慧智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肆仟圆整(¥1400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按照《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代收网点缴纳罚没款项,并将收款银行打印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报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由贵州省财政厅监督执行。
附件: 1.送达回证;
2.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