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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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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财采投处〔2017〕21号

投诉人:贵州群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小河黄河南路鑫荣花园4栋

法定代表人:卢春江

代理人:姚霖

被投诉人:贵州明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银海·元隆广场3幢806号

联系人:招标二部

联系电话:0851-86892151-808

相关供应商:贵州安防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乡大坝井村7号

联系人:马学军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恒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南侧慧华园

联系人:王兆生

投诉人贵州群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力保安)因对被投诉人贵州明诚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招标)就贵州大学保安员安保服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GZMC-ZG20172031,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于2017年8月9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人群力保安称:1.安保服务不存在“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贵州安防保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防保安)在该项目上不应得分。对于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加3分,安保服务不是产品,所以安防保安在该项上不应得分,既已查实专家评分错误,应作废标处理。2.群力保安在安保行业经营多年,《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本项目服务人员应当提供的健康证和无违法犯罪证明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提供,请财政厅核查安防保安是否提供了上述证明。且该条款为无效投标条款,安防保安如未提供所有服务人员的上述证明材料,应当作废标处理。3.与安防保安的技术方案相比较,群力保安的技术方案更加完善,请求财政厅复核安防保安及群力保安的技术得分。经群力保安对比,群力保安在保安服务管理、服务方案、技术力量支持与投入、团队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人员培训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经费收支测算、应急事件处理、服务承诺等方面的得分均应比安防保安高。4.在商务分方面,群力保安提供的资料均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比安防保安更优,应得满分。在项目业绩、企业诚信、客户评价、巡逻车配置等方面均应比安防安保的得分更高。5.群力保安质疑评标专家评判不公,该项目评分主观性太强,评标专家存在倾向性。请财政厅核实并公布评标专家对本项目各项评审的标准及依据。请求:对本项目评标结果作废标处理。

经审查查明,本厅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本厅审查查明,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安保服务”既无“原产地”的概念,也不是产品,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安防保安“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的政策性加分,不符合《招标文件》对该项加分的规定,原评标委员会在配合质疑答复阶段也对该事项进行了认定,确实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提供健康证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安防保安在《投标文件》中对“商务要求”中的该条款已作无偏离响应,但未提供健康证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及定标”第5.5.2.1.1.10的规定对安防保安该事项进行评审,确实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四、五:投诉人未提供其技术得分应高于安防保安的事实依据;投诉人未提供其商务得分应高于安防保安的事实依据;投诉人未提供本项目评标专家存在倾向性评审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第三、四、五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综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原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原中标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的“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目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该采购行为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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