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提高收费基金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在财政部2014年第80号公告相关内容基础上,现就我省实施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省财政厅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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