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
巩固提升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5〕55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自然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补助资金247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5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5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各项工作。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衔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需求、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四、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其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按规定整合后调整用途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不再按原定用途评价。
五、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有关要求。此次下达资金列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各有关县要强化管理责任,结合项目库申报内容,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于2025年6月10日前,将审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局备案。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补助绩效目标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
2025年5月18日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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