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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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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4〕161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6号)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们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26603万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5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5年“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中央和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黔财农〔2024〕17号)等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其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按规定整合后调整用途的资金,绩效指标相应调减,按实际用途开展绩效评价,不再按原定用途评价。

四、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

五、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有关要求。此次下达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1.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7日


附件1: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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