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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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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3〕172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自然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补助资金2561万元提前下达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4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4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资金调度按《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21〕7号)中直达资金调拨有关规定办理,各地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使用资金。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各项工作。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衔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需求、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和《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简称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重点帮扶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被整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五、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各有关县要强化管理责任,结合项目库申报内容,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审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局备案。省直属单位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局审批。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补助绩效目标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 提前下达 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年提前下达2024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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