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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 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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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

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2〕204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90号),现提前下达你们2023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23240万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3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四、本次下达的资金已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资金使单位要严格落实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022年12月2日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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