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进一步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结合我省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对民政工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筑牢基本民生底线的总体目标,服务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底线任务和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两个大局,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二、工作任务
(一)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户户见面、户户核查
一是拓宽入户核查范围,确保低保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对所有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万元以下的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退捕渔民、城镇困难职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新申请家庭、近一年退出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家庭、近年有社会救助信访诉求的家庭等在册低保对象和潜在救助对象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入户核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是依规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确保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结果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低保家庭特殊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依规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对在册低保对象继续符合条件的,核查并据实更新家庭相关信息,批量开展低保年度审核确认;对涉及低保保障待遇调整的,批量开展保障待遇调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依规退出低保范围,按规定开展告知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救助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三是严格审核确认程序,提高规范管理水平。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未成年人对象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县乡抽查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重点对工作基础差、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重点区域和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对象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持续推进低保和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审核确认。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进出有序。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低保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困难移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依规动态落实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和临时救助政策。
五是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智慧救助。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定期开展全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类数据交叉比对分析,主动筛查发现潜在救助对象,以大数据手段提升兜底保障的全面性、及时性。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低保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使用多彩宝手机APP或传统纸质入户核查表的方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核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低保政策,切实增强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
一是认真落实“单人保”政策,适度拓宽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面。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中的重残人员、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机会感染者,依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
二是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提高兜底保障的稳定性。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根据就业稳定性,分别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对死亡的低保对象,应当自其死亡后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停发等相关手续。
三是依规落实特殊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进一步凸显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兜底性。坚持“依规抵扣”“应扣尽扣”,依规落实因学因病因残特殊刚性支出扣减、必要就业成本抵扣等政策,客观公正确定核查家庭收入,坚决防止“应扣未扣”“虚假抵扣”的错误做法。
四是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困难程度分类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特殊困难补助金计发不累加。继续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继续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执行低保“分类施保”增发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一是全面推进低保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同步”识别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依托乡村两级工作力量,做到两类对象识别“三同步”: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乡镇(街道)审核、同步开展县级(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确认,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对整户新增低保家庭且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及时按程序纳入监测帮扶,防止“体外循环”。
二是加强社会救助领域部门数据共享,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全面落实社会救助领域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实现数据共享常态化。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应急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业人员、重病患者、职业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患者、重灾人员(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员、住房倒塌及严重损坏农户)、重度残疾人等数据定期共享比对监测,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做到动态监测、动态预警。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三是加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做好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依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类别和困难情形,分层分类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常态化救助帮扶。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作为防止返贫监测的重要线索。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动态将有返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按月将新增纳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作为民政部门落实低保保障的重要线索,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动态实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提供对象依据。
(四)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
全面构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全面提升急难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和可及性。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急难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确定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限额,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依规做好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毕业生一次性临时救助工作。加强基本生活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的协调联动,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防范因灾返贫致贫。
(五)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
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对不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步开展低保家庭中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摸排评估工作,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全面推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同步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排认定工作;同步对行动不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困难难群众的低保或特困“一卡通”卡片代持代管情况开展排查,坚决查纠擅自代持代管“一卡通”卡片侵占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金的违规违法行为;继续做好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适当提高救济标准;依规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全面压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级政府具体责任、民政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要严格落实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压实地方支出责任,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县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要合理确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目录,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人办事。
(三)强化工作调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调度指导,及时帮助基层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应适时启动入户核查工作,原则上于5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两微一站”,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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