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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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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527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2、13、22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提出整改,撤回设立许可等。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注册会计师法》第25条、第27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15、16、43至69条。

财政厅会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相关业务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4条第2款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3、5、6、7、8、9、10、11、12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监督和管理,采取约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现场走访、定期核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查临时执业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注册会计师法》第44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3、5、6、7至12条。

财政厅会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


相关业务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


相关业务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第42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或者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第42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第42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第42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第42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第42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第42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第42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3、44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的行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第4344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5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法》第4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3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从中非法获益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4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6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7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7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处罚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4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4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或者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0、39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对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2款、39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对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2款、39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对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或者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对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2款、39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承办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0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注册会计师法》第40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61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1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63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3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64561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4、6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64条、第562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4、6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64、65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4、6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64条、第56条第4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4、6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购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577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572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57条第3项、65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57条第4项、第65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57条第5项、第65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57条第6项、第65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1、2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1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1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处罚

对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4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4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1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处罚

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5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7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1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6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6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1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7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10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1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处罚

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1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9条1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3

行政处罚

对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2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9条2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4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投标人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6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6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7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5

行政处罚

对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4项73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9条4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2、73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9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6

行政处罚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2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2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7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7

行政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82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法》第78、82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8

行政处罚

对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2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9

行政处罚

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3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0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5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1

行政处罚

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9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2

行政处罚

对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5条2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5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3

行政处罚

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5条3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5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4

行政处罚

对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或者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1项、第78条第1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5

行政处罚

对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或者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2项、第78条第2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6

行政处罚

对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3、4、5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7

行政处罚

对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1条2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31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2条1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32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9

行政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或者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2条2、3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32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0

行政处罚

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2条4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32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3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33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2

行政处罚

对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25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5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3

行政处罚

对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或者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26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4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5、6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5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7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7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6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8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7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或者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或者恶意降低收费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9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9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8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10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9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11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1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0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13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3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1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14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4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2

行政处罚

对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53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作废

73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54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54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作废

74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按时限报告有关事项和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55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作废

75

行政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挂名不执业,或明知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他机构执业而不制止的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56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

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作废

76

行政征收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我省库区基金征收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1〕111号)

《省财政厅、移民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黔财企〔2012〕16号)》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相关业务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77

行政征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

《贵州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

《贵州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相关业务处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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