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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明确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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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据此制定了《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黔府办发〔2016〕24号),中央、省级部门明确将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的配置权、使用权完全下放至试点贫困县,由试点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并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十三五”期间,我省66个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超过千亿元,形成了“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为贫困县按时高质量实现脱贫摘帽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工作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过渡期内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确保平稳过渡。

《通知》延续了国办发〔2016〕22号黔府办发〔2016〕24号文件的主要精神,保持了政策的总体稳定。纳入整合的中央及省级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原则上与“十三五”期间一致。继续将相关资金的配置权、使用权下放到脱贫县,由脱贫县在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通知》就对整合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作出了规定或优化。一是整合试点范围。明确2021—2023年在66个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将范围调整至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二是突出安排重点。要求整合资金优先保障产业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并要求用于农业生产发展方面资金占比要在脱贫攻坚期结束时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三是划定使用红线。明确整合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美化绿化类形象工程等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四是资金倾斜保障。采取新的脱贫县倾斜保障方式,要求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规范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责任要求,确保工作开展顺畅、资金整合使用高效。

附件: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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