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素质发展及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教〔2020〕120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教育素质发展及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等相关工作的扎实开展,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教育素质发展及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教育素质发展及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贵州省教育素质发展及校园足球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教育素质发展及校园足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等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素质发展及校园足球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学校体育(含校园足球)、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工作的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教育素质发展及校园足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我省教育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专项资金支持或使用范围为:
(一)组织开展各类学校体育活动,以校园足球为抓手,推进学校体育工作,提升学生体质;
(二)组织开展各类美育活动,提升学生美育素养,促进学生审美和人文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组织开展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健康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四)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增强全省学生的国防意识;
(五)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培训、召开会议、调研、督查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市(州)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或省属学校和单位应当在当年2月28日前,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交当年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作为资金分配和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州)、省属学校和单位,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结合省教育厅职能绩效目标,由各地各校根据当年具体项目需求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并逐级审核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管理,合规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各类项目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省级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管理等。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清理资金使用情况。若有结余资金,应及时清理上交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逐级将结余资金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对产生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购置(建设)形成的固定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省属学校和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市(州)、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结合实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省属学校和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和单位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分工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等,切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强化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省级教育素质发展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截止2023年,实施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政策情况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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