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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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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教〔2020〕255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有关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贵州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是由省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基础教育内涵和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资金。

第三条 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主要使用范围为:

(一)支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公办初中强校计划实施,开展学区化、集团化办学,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功能教室提质升级、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内涵建设水平,支持薄弱学校办学品质提升及农村小规模学校发展,农村在校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支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及校外教育。用于中小学德育工作、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等相关工作研究及活动开展,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活动,支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用于补助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等。

(三)支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用于高考综合改革相关工作,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开展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和教师队伍高考综合改革、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使用培训,开展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高中有关研究、评估和实施特色学校建设支持计划。

(四)开展基础教育内涵质量提升、学校管理等相关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五条 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六条 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结合基础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际,主要采取因素法或设立项目形式,并同时兼顾竞争性、有效性、示范性等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和拨付。由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文件要求及时下达预算,并将预算发文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第八条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管理,合规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各类项目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要注重投入效益。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市(州)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当年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十条  市(州)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州),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资金、加强对市、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建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市、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实行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十四条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到后本年度内完成。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应及时清理上交县级财政部门,并逐级将结余资金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作;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县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市、县编制的项目规划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各市、县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学校)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细化公开内容,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公开公示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推进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虚报、瞒报、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的,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补助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或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到2023年截止,实施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政策情况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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