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供销合作社关于
印发《贵州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供销合作社: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和推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2月26日
贵州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促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贵州省财政厅会同贵州省供销合作社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择优奖补、专款专用、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供销合作社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供销合作社,并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供销合作社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省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清单公开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配合市县供销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指导和监督市县供销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市县供销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省供销合作社职责。省供销合作社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八条 市县供销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审核推荐,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范围:
(一)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包括农资连锁配送网络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体系、农产品产销对接、农村寄递物流、乡镇农贸市场、粮油果蔬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应急调度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项目建设。
(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生产服务、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
(三)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建设运维。
(四)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巩固提升供销社传统业务,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基层供销社,支持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进行改造建设、提档升级。
(五)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及其他服务“三农”领域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绩效承诺奖补法”进行安排和管理,具体为:
(一)公开公正、科学透明筛选安排。省供销合作社公开发布申报程序,按照申报要求公正、科学地筛选项目,项目突出规模效益、引领和示范效应。
(二)项目建设承诺制。凡拟立项建设的项目,其项目申报需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验收合格,承诺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对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今后将不再纳入奖补范围。
(三)“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项目资金按奖补标准先期拨付不少于50%的资金,项目按期完成建设目标,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对不能按时开工、不能达到建设目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的项目,按规定收回奖补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法分配。省供销合作社按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征集、评审论证及项目入库等工作。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符合:
(一)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及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基层供销社等基本条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
(三)经营范围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相应人才资源和经营能力;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省供销合作社按照《贵州省供销社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黔供通〔2021〕17号)文件要求,建立部门项目库,发布项目征集文件或申报指南(通知),征集具体实施项目,对申报项目的政策依据、实施内容、实施周期、绩效目标、投资概算、资金需求、立项评估等情况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录入部门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供预算编制时选取。
第十四条省供销合作社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及项目成熟度从项目库挑选项目编报预算。
第十五条 对于市县级政府已确定支持的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二十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按不低于当年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八条省供销合作社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统筹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依据省供销合作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和供销部门在收到省级转移支付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分配拨付。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进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一)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
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市县财政应及时交回省财政厅。如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同意,可由市县财政统筹使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同级供销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同步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调整、公开绩效目标以及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督导同级供销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督导同级供销部门开展绩效自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省财政厅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省供销合作社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项目和资金进展情况,并与项目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供销合作社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省财政厅配合省供销合作社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或收回。
第二十四条各级供销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及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各级供销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专项资金实施期至2028年12月,实施期间,根据审计、绩效评价等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进行动态调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期。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原由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印发的《贵州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19〕22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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