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暨“强省会”工作大会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支持新型城镇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从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支持贵阳贵安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实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优化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结构等八个部分提出若干财政支持措施。
(一)将“农业转移人口数”、“人均财力”、“城镇化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纳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奖补资金测算因素,分配省对市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时,采用常住半年总人口、在校学生人数、城乡社保参保人数等因素测算,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中引入“市辖区差异系数”,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及支出缺口较大的市县的财力保障。
(二)2021年—2025年,省级分享贵阳市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贵阳市;2021年—2025年,省财政每年将贵阳市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集中超全省平均增幅部分全额安排补助贵阳。分配权限在省级的新型城镇化相关专项资金向贵阳贵安倾斜。支持贵阳贵安轨道交通、重大水源工程等新建的PPP项目作为省级重点项目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并组织实施。
(三)省级在分配下达公共服务相关专项资金时,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采用参保人数、在校生人数、地区常住人口数等因素,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
(四)省级公共服务相关专项等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将重点用于优化学校、医院、养老、防汛防灾等获得中央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转变省级资金补助方式,对无收益的市政基础设施,省级新型城镇化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支持。对市县有一定收益的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原则上不再进行直接补助,主要通过向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推荐项目方式支持。
(五)省市财政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作为分配因素。以工业大突破助推新型城镇化,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投贷联动、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充分用好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引进和培养。
(六)在2021—2025年,连续5年每年出资30—50亿元,注入贵州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重点围绕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重点投向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和绿色小镇等产业项目。
(七)以经营城市的理念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完善政府投资的回报机制。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债务管理,依法合规通过政府债券举借债务,严禁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强新型城化相关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格新型城镇化相关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高效运行。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城镇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建[2021]6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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