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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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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21〕38号


各市(州)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25日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严防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规划和具体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其他资金,执行项目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绩效管理,报送项目执行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以及有关材料;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也可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法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发展目标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措施,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中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

(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依托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持续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提升市场拓展能力。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四)保障会议会展、专项工作、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论证评审、项目公告、统计分析、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直接补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以项目已投入自有资金为测算依据,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40%的比例予以补助。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以项目建设总投资为测算依据,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的30%的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培训项目以培训所在地、拟聘请授课师资情况、培训人数、天数等为测算依据,具体支持金额经评审程序后核定。

(四)省本级支出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精神,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等社会信用良好;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项目组织部门包括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含绩效目标);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推荐审核报告。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吸纳就业、税收贡献、上规入统、绩效管理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体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九条申报主体或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

(一)近3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除延续性项目外,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

第二十条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各级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本级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情况将预算指标下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组织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资金按相关程序收回。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分级组织验收。

(一)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监控,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其开展相关工作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期至202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可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的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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