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66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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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66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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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6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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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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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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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2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8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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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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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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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9 |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1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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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0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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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1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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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2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3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0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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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4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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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5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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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6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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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7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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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8 |
对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6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36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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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9 |
对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7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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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20 |
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1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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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21 |
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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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22 |
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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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23 |
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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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24 |
对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16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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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25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59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财政厅采购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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