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说明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贵州省财政厅编制了《贵州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贵州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办公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51—86825885
传真号码:0851—86866865
电子邮箱:gzczxxgk@163.com
通信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
邮政编码:550004
表格下载:贵州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贵州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财政厅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
(一)应提供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申请受理。
1.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2.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厅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申请人可当面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信函到达申请受理部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我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一)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当侵害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按所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且申请理由合理的,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三)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自收到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财政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厅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收费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救济渠道
如对本机关答复不服,可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