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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集中统发工作新闻通气会省民政厅通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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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社会救助局局长 王 斌

  (2018年5月21日)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提高便民服务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以县为主、部门核定、财政统发、加强监管、强化宣传”的管理方式推动“一折通”集中统发工作的改革。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我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集中统发名录情况以及省民政厅纳入“一折通”涉农补贴项目的基本情况。

  2018年我省纳入“一折通”集中统发改革项目名录的有39项补贴,管理部门包括省民政厅、省农委、省卫计委等10个管理部门。2018年项目名录的形成,是前阶段各涉农补贴资金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梳理统计的本系统目前实际发放补贴项目,由财政厅汇总各部门情况形成。

  按照《通知》规定,以后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涉农补贴主管部门均要准确、完整制定本系统统发补贴项目名录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形成当年的统发补贴项目名录,并于4月底前印发各地实施集中统发。目前印发的统发名录,可能有些项目尚未纳入,但今后会继续完善,逐步扩大涉农资金的统发面,因此,每年名录可能略有调整。

  民政部门纳入“一折通”集中统发名录的项目共有12项,范围覆盖了大部分民政对象,主要有涉及困难群众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基本医疗生活、特困照料、孤儿生活费、精简退职老职工定量救济,涉及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涉及受灾群众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以及  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民政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为主线,认真履责、忠于职守,不断创新思路、强化举措、真抓实干,民政事业实现全面发展。民生兜底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统筹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群众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体系,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不断增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安全网基本建立。养老服务加快改革发展,对高龄老人的保障和关爱力度不断加强,养老服务逐步改善。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作用明显增强,各项优抚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实现5年连续增长。民政系统涉农项目繁多,资金量大,每年发放的涉农补助均在100亿元以上,“一折通”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助推民政涉农资金及时、安全、精准发放,堵塞资金发放过程中的漏洞,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体系,为民政兜底脱贫工作打造制度性保障。

  借此机会,请在场的新闻界朋友们多多关注民政事业的发展,也请大家放心,纳入“一折通”集中统发名录的民政项目均有严格的政策规定、清晰的申请办理流程及明确的发放标准,纳入后对发放对象而言,政策执行和申请、办理流程都不会出现改变。

  附件:民政“一折通”统发名录项目基本情况

  附 件

  民政“一折通”统发名录项目基本情况

  一、城乡低保

  (一)救助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级统一制定,由市县分年度公布实施。2.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数+增发特殊补助金。

  (三)办理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民主评困(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三榜公示(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县民政局)→发放保障金

  二、城乡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医疗自负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1.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4.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三)办理流程。1.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已明确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2.医疗救助范围中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3.其他人员,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发放医疗救助金。

  三、临时救助金

  (一)救助对象。1.家庭对象。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当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公布。原则上保障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应酌情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三)办理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发放临时救助金。数额较小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乡镇(街道)直接进行审批,数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助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特困人员基本医疗生活费

  (一)发放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发放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困供养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并公布。

  (三)办理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村民)→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批(县民政局)→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五、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一)发放对象: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对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且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二)发放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困供养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并公布。

  (三)兑现方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可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照料护理协议支付服务费用。

  (四)办理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村民)→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批(县民政局)→对集中供养的直接发放至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分散供养的直接发放至协议护理责任人。

  六、精简退职老职工定量救济费

  (一)救济对象。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的职工,且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精简退职老职工可提出申请。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是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对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二)救济标准。不低于200元/月。

  (三)办理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资料审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批(县民政局)→发放救济金。

  七、应返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电费资金

  (一)发放对象:城乡低保户和特困人员。

  (二)享受标准:每月每户10千瓦时免费电量。

  (三)办理流程:先征后返。

  八、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发放对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携带或感染艾滋病毒儿童是指HIV抗体检测呈阳性未年满18周岁儿童。孤儿和携带或感染艾滋病毒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以下统称为孤儿)。

  (二)发放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毒儿童)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为:1300月/人/元,散居孤儿(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毒儿童)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为:800月/人/元

  (三)办理流程:由孤儿或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孤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人口失踪证明或卫生部门出具携带和感染艾滋病毒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填报《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报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后,按当地保障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注: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所属的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提供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或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属于弃婴(儿)证明或在流浪救助机构(未保中心)滞留3个月以上,经过寻亲等方式仍无法查找父母的未成年人情况。

  九、抚恤补助金

  (一)抚恤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核人员、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老年子女以及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二)抚恤标准:2017年10月20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精神,我省下发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17〕26号),规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5052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年;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中央财政补助11462元/年(抗日老战士11822元/年),不含省级匹配720元/年以及各地自然增长机制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不低于500元/月;部分参战参核人员550元/月;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30元/月;部分烈士老年子女390元/月;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部分老党员,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部分老党员,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烈属2313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年。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72850

因公

70550

因病

68240

二级

因战

65930

因公

62460

因病

60130

三级

因战

57850

因公

54360

因病

50920

四级

因战

47410

因公

42800

因病

39330

五级

因战

37040

因公

32380

因病

30070

六级

因战

28940

因公

27380

因病

23130

七级

因战

21990

因公

19680

八级

因战

13880

因公

12710

九级

因战

11530

因公

9260

十级

因战

8100

因公

6930

  近年来,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每年都对抚恤补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提标幅度为10%-15%,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三)办理流程:符合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将其姓名、类别、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录入民政部统一开发的《全国优抚信息系统》内,年底进行数据更新,每年4月中旬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优抚信息系统内录入的数据进行集中审定确认核拨资金,各地按审定通过名单发放抚恤补助。

  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发放对象: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受灾人员,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住房因灾倒塌或者损坏的,及时组织重建或修缮,对经审核确认的居民恢复重建住房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二)发放标准: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目前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为2万元/户。

  (三)办理流程: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为“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补助对象经审核确定后,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确定的补助标准,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十一、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一)发放对象:达到领取高龄津贴年龄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1.省级层面。2008年4月11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黔老龄议﹝2018﹞1号),自2008年起省级百岁老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1200元。当前,省级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由省老龄办于每年重阳节前,划拨给各市(州),由各市(州)结合本级高龄津贴情况进行发放。2.  市(州)、县(市、区)级层面。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已普遍建立了区分“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三个层次的高龄津贴制度,各级政府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龄津贴保障对象属地管理、保障经费分级负担,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三)办理流程:我省老年人凡达到领取高龄津贴年龄,即可向县(市、区)老龄办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进入各级发放名册,审核当月即纳入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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