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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逐步有序将民族自治州所辖县纳入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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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通知》(黔府发〔2012〕 35号)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自愿申请、州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的既定程序,在将42个县纳入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将三个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纳入财政省直管改革范围。2013年增加将黔东南州黎平、从江、丹寨、黄平4个县、黔西南州册亨、望谟2个县纳入财政省直管范围,2014年黔南州又有长顺、罗甸、荔波、独山4个县纳入改革范围。目前,全省财政省直管县已达52个。按照保障既得利益、省市共同支持省直管县经济发展和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财政管理体制、转移支付补助下达、财政资金调度、财政结算办理由省直接管理到县的方式,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增强各省直管县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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