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财政厅 所属领域: 财政;社会保障;人力资源
发文字号: 黔财社〔2025〕52号 成文日期: 2025-04-18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04-18 16:44:15
废止日期: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财社〔2025〕52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4月18日


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明确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支出范围及标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3〕13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各地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实施办法各项补贴范围及标准等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易地搬迁人员、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退捕渔民、服刑人员、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主导产业需要,按年度更新发布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和证书直补(详见附件)。

第五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详见附件)。

第六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该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见习单位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

第七条  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中的毕业生,以及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八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九条  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距申报时间须在5年内,申请时必须正常经营),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所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州)根据资金承受能力、人员等情况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60%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岗位补贴期限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持《残疾人证》的劳动力、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及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

第十二条  对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可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吸纳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十三条  对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易地搬迁随迁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他农村劳动力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1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其他农村劳动力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100元/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一)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及驿站、劳务协作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

(二)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购买服务内容按照《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

(三)职业指导服务站(中心、室、点)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支持在高校(技工院校)设立职业指导服务站(中心、室、点),每年对符合条件且通过考核的服务站按就业工作服务成效给予3-5万元的补助。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课程研发、研修攻关、交流合作等支出。(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平台建设补助。支持各地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劳务品牌培育等建设工作。其中: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对一批吸纳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和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帮扶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帮扶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省级就业帮扶先进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优秀劳务品牌,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就业创业平台载体建设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助资金,除本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用于的支出项目外,具体用途可由就业创业平台建设补助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各地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地应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照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条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及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为45%,设置常住人口人数、农村劳动力省外务工规模、脱贫人口人数、易地搬迁群众人数、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及民族自治县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权重为10%,设置地方财政配套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地方财政困难系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5%,设置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省外务工人数、脱贫人口外出务工规模、返乡返岗服务、就业公共服务、创业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40%,设置加强驻外劳务协作站体系化建设、零工市场运行和提质增效、创业载体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年度重点推动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重点支持地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评选的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等指标,重点考虑当年度就业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情况。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审结果按规定给予补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评审。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报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健全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补贴数据信息录入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将作为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等方式发放。

第二十五条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方式及内容;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补贴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中央另有规定的,根据中央新的管理办法再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前已申报各项补贴的,补贴标准参照原《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黔财社〔2021〕115号)同时废止。原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职业培训和技能评价、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补贴标准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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