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非税〔2018〕50号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统一和规范保障金政策执行,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征收工作执行中集中、突出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收滞纳金的期限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和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制发的《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非税〔2016〕57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缴期结束后,将欠缴的用人单位名单等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出具限期缴纳整改通知,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发欠缴单位,在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5‰的滞纳金。
欠缴的用人单位名单等信息统一格式为《XX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清单》(见附件1),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原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未申报户查询功能”模块进行数据抽取。
二、关于征缴期的问题
按照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制发的《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非税〔2016〕57号)规定,我省保障金的征缴期为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缴纳单位应在5月的征缴期对缴纳方式进行选择,可选择“一次申报分次缴纳或一次性缴纳”方式缴纳保障金。选择分次缴纳的应在5月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50%,选择一次性缴纳的应在5月缴清全年应缴纳的保障金。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三、关于分支机构缴纳保障金的问题
保障金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属地缴纳方式。对在各地有分支机构,人员和职工工资等纳入总机构统一管理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总机构汇总计算后按属地划转的方式进行缴纳。在同一县(市、区)内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以指定一个分支机构作为本县(市、区)保障金的缴纳单位。同时,承担县(市、区)保障金缴纳事宜的分支机构需按规定每年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由总机构按规定计算出应缴保障金后划转到指定的县级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四、关于保障金催报催缴的问题
对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财政、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传递和催报催缴工作。在征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XX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清单》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开具的《XXX财政局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交同级残联,残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XXX财政局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发送至欠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
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在抽取《XX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清单》相关数据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请联系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联系人:余建忠
联系电话:0851-85215755
附件:1.XX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清单
2.XXX财政局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9月28日
附件1:
XX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序号 |
欠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生产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财务人员) |
附件2:
×××财政局
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
财 〔 〕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一、事由:
二、依据:
三、通知内容:请你单位在收到《×××财政局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年××月××日前,持本通知书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局(公章)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