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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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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非税〔2017〕65号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收费管理,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二级收费项目“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管理方式。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其性质为占(利)用国有资产所支付的费用,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今后在非税系统中,使用“00405150 公路路产占(利)用费”项目进行执收,使用“1030799 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缴库。

二、取消二级收费项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中对超限运输车辆按载重和行驶里程等计量的收费项目,仅保留超限货物卸载费、超限货物装载费、超限货物保管费、超限车辆监护费4项三级收费项目。

三、保留二级收费项目“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

四、以上保留的超限货物卸载费等4项三级收费项目和“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是针对超限运输车辆当事人本身,其收费对象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列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沿用“公路路政赔(补)偿费”一级收费项目名称。

五、《关于增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13号)、《关于调整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占用和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7〕162号)、《关于增补贵州省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1〕185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63号)等涉及公路路政赔(补)偿费项目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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