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本级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省有关部门(单位)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省直部门所属单位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各市州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信息

一、单位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能

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理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和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依法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理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33个庭处室(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无下属供应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算为省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省法院2015年财政预算收入12915.25万元,与2014年相比,减少2130.46万元,降低14.16%。主要原因是2014年拨入信息化资金2000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3808.72万元,合计16723.97万元。

(二)省法院2015年经费支出14363.72万元。与2014年相比,减少2104.89万元,降低12.78%。主要原因是法官学院建设资金2885万元在2014年列支所至。其中:基本支出7565.21万元,占52.67%;项目支出6798.51万元(含按生效的法律文书退返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2140万元),占47.33%。

(三)省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565.2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412.7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1152.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省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12915.25万元,支出决算为14363.7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原上年结转和结余5189.54万元,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部门财政结余资金交回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编【2015】8号)规定交回了1380.8万元(主要为两年以上的基建资金与和其他资金),现按3808.72万元作上年结转结余。2015年年末结转和结余2360.25万元。主要是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和政法人才培养经费等需按合同、按通知时间支付。

(五)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及购置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用388.91万元,比上年增加15.71万元,增长4.21%。增加原因是2015年省法院案件数大幅度增加,执法车辆运行费也相应增加,主要支付车辆运行油料费、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等支出。

2、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35.59万元。比上年减少126.36万元,降低48.24%。2015年因公出国(境)团组5个,累计21人(次)。主要是因司法改革需要而出国培训,无公务出国考察。

3、公务接待费支出:2015年公务接待费用25.85万元。比上年减少20.36万元,降低45.03%。主要是接待上级法院检查指导工作和中基层法院来省法院汇报案件情况等,2015年国内公务接待233批次,3109人次。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60辆。其中:在职副省级干部用车1辆、厅级干部实物保障用车1辆、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用车4辆、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7辆、执法执勤用车(不含特种车)29辆(包含铁路法院7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6辆(包含铁路法院1辆)、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工作用车1辆。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表.rar

说明:各年度因机构改革、机构预算级次变更等因素,预决算公开单位名称、名单根据规定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