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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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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黔财金〔2024〕16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金融办、林业局、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助力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制定了《贵州省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统计局      

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省林业局   

省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2024年4月16日   

附  件

贵州省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推动我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保粮食、保大宗、保重点,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服务保障粮食安全,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支持现代化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应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优化运行机制,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着力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省。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我省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小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努力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扩大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覆盖面。继续用好用足中央财政险种补贴政策,按照我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详见附件1),做好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险服务工作,确保覆盖面持续扩大。全力服务保障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按照《关于开展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3〕50号)要求,全面推动我省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工作,进一步健全农业生产风险转移分散机制,提高保险保障水平,提振种粮农户信心,筑牢粮食安全“生命线”。

(二)做大做强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围绕全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县(市、区、特区)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各地根据自身实际依法依规确定保险金额及费率,保费按照省级40%、市级20%、县级10%、农户自缴30%的补贴政策,继续实现对省内主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全覆盖。

(三)创新升级保险产品与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种植或养殖扩展保额保险、产品质量保险等一系列商业性保险,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方式,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推广“保险+期货”业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探索“保险+融资担保+信贷”和“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继续鼓励捐赠生态护林员保险,由各县(市、区、特区)中央财政补贴森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

(四)鼓励科技赋能农业保险。保险机构要持续加大科技投入,联合气象部门等部门资源和技术力量,充分发挥气象监测网络和预报功能,进一步强化防灾防损工作。探索通过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雷达、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手段,创新和完善标的管理、移动作业、风险管控、产品创新以及增值服务,全面提升农业保险质效。推进农业保险承保信息化工作,加大农业保险电子化与承保平台线上出单力度,研究开展理赔公示电子化,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服务水平。

(五)继续实施脱贫地区费率优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21〕14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毕节申建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自愿参保的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免除自缴部分保费,对附件2中的乡村振兴夯实基础县及毕节地区,保险费率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充分深刻认识农业保险作为“三农”的重要扶持政策的深远意义。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范畴,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加大调查摸底力度,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工作推进方案,确保政策精准滴灌,引导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金〔2022〕31号)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本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向承保机构分批拨付或预拨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年末结束后,由各市(州)财政对本地区各保险机构的年度承保数据予以审核盖章确认后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开展年度决算,实行“多转少补”,拨付出现结余的,结转至下年度扣减保费补贴,拨付不足的,在下一次拨付时予以补足。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提升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其积极主动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提升服务水平。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承保机构应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基层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鼓励保险机构聘请乡镇及村级协保协赔人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加强培训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保协赔人员支付工作经费。各承保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在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五)加强农业保险队伍建设。承保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队伍建设,做好组织、发动、承保、理赔、防灾等工作,适应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对于本方案印发前,经办机构在原划定区域内已签订的农业保险合同,继续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保险责任终止后,各市(州)按照遴选工作以及本方案相关要求执行;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全部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不得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三)本方案自印发日起执行,至202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实施期间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本方案配套了经办机构考核办法与评分表供市(州)参考使用,详见附件3、4。

附件:1.2024—2026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2.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保费优惠地区名录

3.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4.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评分表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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