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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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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代拟稿(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方案》规定的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关于《方案》印发实施的背景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2016年8月1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明确:“2017—2018年。总结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验,结合实际、循序渐进,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参照中央改革进程,加快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中央部署,制定我省改革方案,建立自然资源领域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市县级财政关系,十分必要。

二、《方案》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维持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稳定原则,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市、县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市县级财政关系,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调动省市县积极性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充分调动省市县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促进我省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安全。

二是维持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稳定。国办发〔2020〕19号文件没有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具体分担比例,也不涉及财政基数上下划问题,只是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化。参照中央做法,《方案》基本维持现行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是依法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结合我省自然资源领域工作实际和现行财政保障体制,充分考虑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增加明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四是压实市县政府责任。《方案》要求市(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市(州)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县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的主要内容具体为:

一是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全省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全省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省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石漠化调查的组织实施,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本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市、县安排的区域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是将自然资源产权管理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云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以及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政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委托市、县政府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将省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级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是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等事项,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将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计划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受全国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实施与管理,受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是将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保护等),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市县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情况确定。

五是将自然资源安全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省级权限内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地储备管理、地质资料服务与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战略性和优势矿产勘查,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优势特色林业产业发展,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市县权限内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优势(重点)矿产资源勘查、矿产地储备管理,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是将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省级与市(州)共同管理的林区、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林区和省以下自然保护地等其他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是将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定。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省性法规、规章,全省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省性自然资源科研科普、省地质博物馆建设运行等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察,省级直接管辖和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行政区域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市、县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其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方案》的贯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其他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各级政府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预算,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市(州)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州)统筹,要将适宜由市(州)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相关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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