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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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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订了《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规范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框架

《办法》共六章、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使用范围及管理、奖金分配标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三、使用范围及管理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奖励经费用于向获奖的个人或组织发放奖金工作经费用于包括省科学技术奖评选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及奖励工作发生的其他费用。

资金管理有三点要求:一是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二是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三是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金分配标准

办法》发放的奖金标准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发放奖项:一是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额为每人100万元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二是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三是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为5万元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五、监督管理

一是获奖单位按照《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奖金发放给获奖人,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二是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三是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出台后一是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二是厘清部门管理职责,明确了各方管理责任;三是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附: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评、授奖及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决算。

(二)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和申报,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负责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决算编报。

第二章使用范围管理

使用范围

(一)奖励经费。向获奖的个人或组织发放奖金

工作经费。包括省科学技术奖评选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及奖励工作发生的其他费用。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奖金分配标准

向获奖的个人和组织发放的奖金标准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分配标准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额为每人100万元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每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为5万元。每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绩效管理

十一省科技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省财政厅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在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重点评价。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奖单位按照《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奖金发放给获奖人,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第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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